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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險品運輸管理制度

                            文字:[大][中][小] 手機頁面二維碼 2016/6/24     瀏覽次數:    

                              1.經營過程中需要運輸或裝卸化學危險物品時,必須按照鐵道部、交通部和民航總局關于鐵路、公路、水路和空運化學危險物品的各項規定辦理

                              2.裝運易燃易爆、有毒化學危險物品的車輛通過市區和城鎮時,事前要向當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準運證,申請行車路線和時間,運輸途中不得隨便停車。
                              3.運送試劑或科研用少量急需的化學危險物品,可按鐵路和交通部門的有關規定運輸。
                              4.運輸裝卸化學危險物品時除執行鐵路、交通部門的有關規定外,還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 裝載化學危險物品的車、船必須是專用車、船或經有關部門批準使用符合安全規定的運載工具,并符合有關規定要求。
                              (二) 禁止沒有安全設施或不符合要求的車、船裝運化學危險物品。
                              (三) 遇水易燃的化學危險物品及有毒化學危險物品禁止用小型機帆船和小木船承運。
                              (四) 根據工作需要配備足夠的押運人員。押運工作必須由工作責任心強,經過省級化工主管部門培訓、考核合格,領取押運證的人擔任。
                              (五) 對拉運危險貨物的客戶要檢查:采購證;準運證;押運人員的押運證;槽(罐)車準用證并外觀檢查運輸工具合乎安全要求,發現問題應責成用戶處理后方可發貨,否則發生問題,亦應承擔一定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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